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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如何应对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5-12-16 21:01:28


家庭暴力是现在社会中最常出现的一种家庭教育的现象,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会给孩子们的身心带来很大的伤害。那么下面我们学大给大家带来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如何应对,希望大家能够多关注。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地提到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全国妇联2003年的一次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同时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计报告显示,在美国,每十五秒钟就有一个女性被打,全美国范围内有一半无家可归的妇女儿童是因为家庭暴力所致。

在我国,包括许多女性在内,都认为丈夫对妻子打一拳,踢一脚之类的事,不能称之为“家庭暴力”,只能算作“两口子打架的小事”。在这种观念下的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使用凶器殴打等严重暴力事件也在11.5%的家庭中存在。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则高达47.1%.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即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资料表明,95%的家庭暴力是男性针对自己的女伴实施的。家庭暴力在青年的恋爱关系中也很常见。

我国2001年4月施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应予以制裁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根源及其成因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父权制,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庭当然地享有最高支配权,从而干涉和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经济收入增加,社会地位大大提高,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是恶语伤人、大打出手;还有一些人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婚姻、家庭毫无责任感,使家庭暴力既成为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2、婚姻质量低,家庭成员间相互调适能力差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夫妻之间又不能共同努力培育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健康发展,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面对事实上死亡的婚姻也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定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而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3、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

4、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我国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儿童、老人,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

1、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

(1)被侵害者多为妇女、老人、儿童,在经济和体能上往往处于劣势。根据陕西省妇联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年龄从20多岁的初婚妇女到70岁的老年妇女均有,其中以中年妇女居多,占58.8%. 同时据有关资料表明,95%的家庭暴力是男性针对自己的女伴实施的。

(2)发生在家庭内部,虽反复出现但隐蔽性较强,被侵害人防不胜防。同时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加之女性胆小、柔弱、顾家、顾小孩、顾面子,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3)手段上具有残忍的一面,表现为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山东胶州某设计院的助理工程师王云春对妻子王淑敏实施家庭暴力——当妻子不堪凌辱提出离婚时,他竟然将硫酸泼向妻子……,这就是施暴者手段极其残忍的典型例证,受害者无论是从肉体还是从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摧残。

2、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它有多种表现形式,恐吓、实际的或威胁性的躯体伤害攻击,扣留钱财或者其他资源。家庭暴力不论是对受害者本人,还是对子女、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危害性。

(1)家庭暴力首先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她们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有的精神失常或者走上轻生的道路。

(2)家庭暴力伴随着受害人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是因身体上的伤害是外在的,较为明显地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伤害是内在的、较为隐蔽的而容易被人所忽视。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

(3)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家庭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家庭解体。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一是精神长期紧张,并因此发生不良情绪,甚至形成畸形心理品质。如社会交往中的自卑与自私,对他人和社会的反叛和无端的仇恨。二是性格极为懦弱或极具暴力倾向。由于环境的熏陶,这些孩子会不自觉地认同男尊女卑,女孩胆小怕事,男孩则具攻击性。三是行为上表现为人际关系差,难与人沟通。强烈的自尊心使这些孩子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状况,防备心理很强,形成古怪、孤僻的性格。这些人成年后较易成为施暴者,甚至走上打架、斗殴、盗窃的犯罪道路。

(4)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进步。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宁与稳定。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而且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世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反对家庭暴力问题列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先后建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通了妇女维权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2002年是国际反家庭暴力年,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活动。这些都表明,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引起中国和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今后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还应做好完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建立多部门干预机制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1、完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立法,制止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批准。在我国的宁夏、四川、湖南、江西等地已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其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订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其中规定了“首问责任制”。这在全国相应的法规中尚属首次提出。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做好记录并予以劝阻疏导。因劝阻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帮助受害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保证家庭暴力的诉讼得到妥善处理。 在我国新《婚姻法》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就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做了定义,但还是应该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据悉由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正在草拟《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草案,该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建议稿完成后将可能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形成提案等途径交给全国人大常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2、司法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为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加快立法工作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行为当作“家务事”、“夫妻间的私事”等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法庭”或“家庭暴力案件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惩治施暴者。

3、多部门建立干预机制,对受害者进行协助。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必须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将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综合各部门的优势,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制,做到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遇到问题不推诿,不躲避。要充分发挥“96148”的法律帮助作用。充分利用“110”联动网络,延伸“110”报警范围,救助受害妇女。司法、群众团体、调解机构等要为受害妇女儿童建立特定的社区支持系统,以达到对施暴者的震慑、教育作用,对受害者的支持、保护、救助作用和对家庭矛盾、家庭危机的及时调解作用。

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或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儿童、老人的家庭暴力,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大讨论,提高公民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消除“男女不平等”、“歧视女性”的传统文化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影响,促使社会转变观念,彻底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忽视、容忍、甚至纵容的态度,在全社会树立起反家庭暴力的文化氛围。

我们学大给大家带来的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如何应对,希望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能够引起社会上的重视,让每个孩子都能够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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