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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重“养”更要重“育”

来源:晓震     时间:2016-03-16 15:23:15


买“天价学区房”,不如改善家庭教育品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四中校长刘长铭的这一回应让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至家庭教育。全国政协委员张静认为,应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教育部副部长郝平表示,目前教育部正在配合全国妇联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下一步将进一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危害儿童生存发展乃至生命事件的频繁发生,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等家庭教育问题凸显,对教育立法的呼声也渐趋高涨。有专家建议,家庭教育立法应强制对不合格父母进行培训,如果父母严重失职,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就涉及剥夺监护权的问题。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监护人必须要对家庭教育在“养”的一面要负起主体责任,也是对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但家庭教育除了“养”,更重要的还在于“育”,这就涉及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单靠家长自身恐怕很难解决。因此,家庭教育立法需要构建一套家庭教育体系,明确政府、学校、家长间的各自分工和责任。

从实际情形看,很多家长不是不明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也不是不愿意在“育”上担起责任。恰恰相反,很多父母是过于重视了,以至于走入某种误区。不少家长在为人父母前就开始胎教了,在孩子没上幼儿园之前就开始筹划着“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了。至于“天价学区房”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算是这部分家长教育观扭曲的另一种呈现。而改变他们的错误教育观念,如何改变,谁承担起改变的主体责任,同样需要在家庭教育法中明确体现。因为,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

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看,政府部门除了在家庭教育法律制定、相关投入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外,不少相关机构也承担起了对父母正确教育子女的指导责任,学校也更主动地“培训”家长,比如开办“家长大学”,邀请各类家庭教育学者,以及一些机构的专业人士,针对青少年的成长问题,通过讲座的方式引导家长,使其获得应对孩子成长问题的各种专业知识等。

从当下家长的现实需求看,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学校要做的,更多的还是在如何服务家长、指导家长上做文章。比如,要教育好孩子,父母首先要学习。然而,目前我国没有一套成熟的家庭教育标准可供家长参照和学习;再比如,我国不少有条件的地方已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和儿童关爱组织等,如何界定他们的职责和发挥他们的应有作用,这些也都需要在家庭教育立法时给予考虑。

制定“家庭教育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以法律的威严让家长重视家庭教育,让全社会关注家庭教育,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授之以渔”,通过明确政府、家庭、社会机构等各方的责任,不断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改进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给孩子一个幸福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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