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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5条禁令剑指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难题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4-05-26 15:42:59


 

一份有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的文件,近日已经传达到北京每一所中小学。该文件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过程中容易出现的14类违规现象提出明确禁令。记者了解到,这是北京第一次由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针对区县义务教育入学工作过程管理做出详细的纪律规定。

 

相比一般性的纪律规定,新颁发的文件针对性极强。文件共有15条,前14条针对义务教育入学容易出现的14类违规现象提出明确禁止,第15条向全市教育系统干部重申了廉洁从政的纪律。

 

15条禁令的第一条直指“以钱择校”、“以分择生”和“以权入学”这三类家长高度关注的违规现象。明确指出,严禁区县、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抵制入学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

 

今年,北京市在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中实行计划招生并推出了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文件中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招生和变更计划招生。要求小学、初中必须按区县教委制定的招生计划、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区,通过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接收学生。

 

对以往部分学校和一些社会机构联手打政策“擦边球”的违规招生现象,文件也逐条列出并严令禁止,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选拔学生活动;不得以举办夏令营、冬令营、校园开放日、亲子活动等任何形式及寄宿制学校名义选拔学生;严禁学校违规提前招生和点招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严禁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招生;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掐尖”招生;学校不得允许培训机构到校进行各种测试和招生。

 

对学校的招生资格和学籍管理,文件也提出了明确禁令。规定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招收特长生不得收取会员费、培训费、比赛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或物品。严禁公办学校通过民办学校选拔学生,民办学校不得为公办学校筛选生源提供帮助。初中不得违规接收未正常办理入学和学籍登记手续的学生。加强学籍管理,严禁学生与学籍分离,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违规接收二次流动学生。

 

不仅是公开流程的全过程管理,文件还对以往在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中不易被发现的变相择校现象提出了明确禁令。严禁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严禁要求学生家长将捐资助学款交到基金会、商场等其他单位及账户。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严禁学校在入学工作中让学生家长以参加民办培训机构补课的名义把钱交到培训机构。学校在入学工作中也不得让学生家长为学校解决相关问题,并不得给学生家长摊派任务,如结算学校装修、购买设备、组织大型活动等费用。严禁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违规向学生家长收取相关费用或物品。

 

对于违反15条禁令的责任主体,文件明确全市各区县、各学校要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有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入学工作责任体系。以区县教委主任为区县入学工作第一责任人,以校长为学校入学工作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北京市将把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教育督导部门将把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综合督导。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彻底斩断违纪违法利益链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文件称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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