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高考选考科目或采用“百分位等级”赋分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8-01-24 13:26:29
3、新高考招生中“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相关问题。学考等级成绩如何满足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要求,这是改革中的又一个关键性问题。“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即把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以一分为单位,高分优先投档,前一分数完成投档后,下一分数才可开始投档。大平行志愿突出了分数的价值,考生高考成绩的每一分都决定考生能否投档。
按照教育部《实施意见》的等级划分方案,B、C等级各占30%的考生,导致一个等级所对应的原始分跨度将超过10分,亦即该等级的高分考生和低分考生的原始分差大于10分。这与“大平行志愿”录取以1分为单位进行投档在操作方向上多有不同,将会导致考生对从原始分到等级分转化过程中的分差模糊化的质疑。为缓解这一矛盾,各省在制定等级转换方案过程中,更多倾向于“多等级、小间隔”的等级转化计分方案。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采用“多等级、小间隔”的等级方案,如浙江的“21级”方案,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某些等级的原始分跨度超过5分,也未能解决“大平行志愿”录取中以1分为单位进行投档所带来的矛盾。
从历年高考统计数据分析,若两科目的难度系数相近,因学科不同导致的成绩分布差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高分段考生上。由于这部分考生受等级方案的影响大,对分数区分效度更加敏感。此外,考虑选考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的属性,考试难度上将会比改革前的高考更容易,导致高分段考生数量增加,减弱对高分段的区分效度。高分段成绩的转换处理是等级方案设定中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对于低分段考生,录取院校一般为高职院校,由于目前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采取分类录取,因此等级方案对低分段考生无实质影响。
按照国务院《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学考成绩的呈现和使用的研究还必须要考虑到高中教育教学,只有符合教育教学实际的政策方案,才具备实施的基础。同时方案操作的简单易行也非常重要。有些方案以科学性为重,虽具备较好的理论依据,但操作繁琐复杂,尤其是涉及过多的技术性操作,导致社会大众由不理解到不认可和不接受。如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分转换实验,正是由于大众的不理解、不认可而难以实施。
三、浙、沪方案刍议
按照国务院《实施意见》的要求,浙、沪两省先行试点各自的实施方案。两个方案中语、数、外三科必考科目的计分方式相同,均采用原始分计入高考总分,选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呈现方式也大体相似,都是循着“原始分数—百分比例—等级—转化分数”的路径。不同之处在于等级数量及对应的考生比例有所区别,计入高考成绩的转化分值区间也有所不同。上海方案的转化分区间为30分,浙江方案的转化分区间为60分。
对比浙、沪等级方案可看出,沪版的“11级方案”更加简洁,也便于操作,浙版的“21级方案”,因其等级较多,对考生的区分较沪版更加细致。不论“11级方案”还是“21级方案”,都会出现“中间等级对应原始分区间较小、两端等级对应原始分区间较大”的现象,这是由原始分的分布形态所决定的。所以,原始分的计分单位在转换过程中,有的区间被放大,有的区间被压缩。由于沪版方案的中间9个等级考生比例相同,相比浙版方案,等级转化更容易造成转化分与原始分的分布形态差异,并增加三科选考科目的转化分总成绩与原始分总成绩的排序错位率。当然可以认为等级转换带有公平意义的设计或教育测量学意义的矫正,但这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和更加充分的理论支撑。
总的来看,浙、沪方案符合国务院及教育部《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同时也有结合地方实际的大胆创新和尝试。首先,通过百分比例设定等级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不同科目试卷间无法等值的问题,其次将等级转换为分数计入高考录取总分的做法,巧妙解决了高考科目的原始分与选考科目的等级两类成绩混合使用的问题,回避了招生录取操作中大平行志愿投档的难点,有利于招生录取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四、对于其他方案的分析和讨论
浙、沪方案公布后,也相继有其他一些学考成绩呈现和使用的方案提出,在这里分别分析论述如下:
1、标准分转换方案。标准分数是将考生原始分数与其所在考生群体的平均分数之差除以该群体分数的标准差所得的商数。它以标准差为单位表示原始分数在群体中所处的位置,即反应考生的原始分数在平均分数之上多少个标准差,或是在平均分数之下多少个标准差。相比于原始分,标准分有诸多优点,如能客观地反映考生在群体中的相对位置,修正了原始分数在人们头脑中“高”“低”的绝对性,还原考试成绩信息应有的参考性;提高了不同科目的成绩的可比性和可加和性等。依据本次高考改革的框架设计要求,仅将单科成绩转化为标准分并无实际意义,必须将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3科目和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3科都转换为标准分,然后将6科标准分相加后取总分。但由于转换前后两种分数的评价体系不同,会造成标准分排序与原始分排序的部分错位。
标准分转换方案是各省在这次高考改革的论证过程中几乎都讨论过的方案之一,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一方案也有较高的认可度。理论上,使用标准分更具科学性,但由于高考的高利害性及标准分转化的复杂性,从上世纪90年代推行标准分实验来看,标准分转化易带来社会公众的不理解,导致分数使用及相关政策难于实施。
2、权重系数方案。该方案对学考中的选考科目成绩进行加权处理后加和计算总分。例如将三个选考科目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后分别按照120%、100%、80%的系数折算,以此为实际分数进行总分加和。即三科折算后实际满分分别为120分、100分和80分。这一方案中,选考科目与权重系数并不一一对应,而是由成绩的高低排序决定。选择同样科目的两个考生,由于科目成绩排序不同,同一科目对应的权重系数也并不相同。这是一个有利于发挥考生的特长,“扬长避短”的方案,引导考生在感兴趣的优势学科的学习中打下坚实的基础,给考生提供个性发展的空间,符合教育部《实施意见》中“考生依据自身特长自主选择选考科目”的文件精神。其次,这一方案中尽管各权重系数对应科目不同,但加权的原则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向考生公布原始分。再次,由于打乱了科目排序,这一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不同选考科目难度的均衡问题。
该方案不足之处在于,首先,高校虽然可以依据专业培养需要确定选考科目,但被录取考生的选考科目的成绩排序与高校的理想排序多半会有不同,弱化了高校的选择性。其次,再度降低了考试成绩对考生性向的解释力,也降低了分数的区分效能。再次,如何科学确定权重系数,以及折算对考生成绩分布形态及排序的改变和作用方向需要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
也有考虑高校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提出固定学考科目加权的方案,但这一方案的组合操作更为复杂,更难于把控。尽管如此,由高校提出科目加权不啻为一个符合高考规律的改革方向,在今后的高考改革中值得重视和加强。
3、“高考总分+选考等级”方案。该方案以学考中的选考科目的等级作为学校和专业的录取门槛,以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排序进行录取。选考科目可由高校依据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对选考科目的成绩提出等级要求;考生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学习愿望选择选考科目。这一方案的优点是体现了高考和学考这两种不同性质考试的区别,在成绩使用上各司其职,在录取中发挥不同的功能。但在录取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①由于用学考科目的等级作为录取门槛,必将出现选考科目的“一票否决”现象(尤其是二本高校的录取),即可能出现考生高考统考3科总分高于录取分数线,但由于某一门选考科目成绩未达到等级要求而未能录取。统考3科总分相加尚且有所互补,而学业水平考试中,因一个等级之差(有可能仅一分之差)导致“一票否决”,此种情况容易造成考生及家长对政策的不理解,在理论上也难以解释。②学考科目等级要求难以把握。若高校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过高,则导致录取的门槛过高,高考统考高分未录取的可能性加大,一些专业有可能生源不足;若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过低,则导致满足等级要求的考生比例过高,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将在录取中起决定作用,不利于高校依据专业特点进行个性化优选录取,同时对引导中学教学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五、基于“百分位等级”的分段成绩转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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